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31民初1814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广西祺光昭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鸿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万红泰富现代城南征地安置区E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94086Q。
法定代表人:黄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西鸿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4元,减半收取计4407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建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