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203民初2228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4月24日生,汉族,现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现住河池市宜州区。
被告:广西鸿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古榕路以东安置区G栋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9408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鸿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4.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