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602执6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凯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陆军,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陆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陆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陆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军银行存款5578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