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良民二初字第154号
原告: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开发区银海大道827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凯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84元,减半收取7892元,由原告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