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建工集团智慧制造有限公司、广西凯威铁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2民初54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智慧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青秀大厦(青秀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79440629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凯威铁塔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纬七路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7968218072。
法定代表人:潘桂权。
被申请人: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凯路**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5166714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潘桂权,男,汉族,1968年4月17日出生,住广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iv>
本院在审理广西建工集团智慧制造有限公司与广西凯威铁塔有限公司、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潘桂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广西建工集团智慧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桂0102民初542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凯威铁塔有限公司、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潘桂权名下价值5972519.83元的财产。现广西建工集团智慧制造有限公司以本案已调解结案为由,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智慧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凯威铁塔有限公司、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潘桂权名下价值5972519.83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谢明光
审判员***明
人民陪审员何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伟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