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初2319号
原告: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凯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51667149。
法定代表人:林稻华,系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彩虹,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石润秋,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3275N。
法定代表人:佟吉禄,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南宁市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D-11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9595232。
公司负责人:沈风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17元,减半收取5558.5元,由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情宝
审 判 员 王 荣
审 判 员 罗棋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姚杰林
书 记 员 廖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