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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7786号
申请人:詹云清。
被申请人: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51667149。
法定代表人:林稻华。
本院受理申请人詹云清申请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一案,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6051103046020210000350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保全标的为2022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202200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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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灵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宁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