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财保39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申请人:***,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申请人:***,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三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亮,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潘桂权,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凯路**。

法定代表人:林稻华。

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受理案号为(2020)南仲受字549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潘桂权、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65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8650000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051103046020200000057】,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潘桂权、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6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