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财保39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申请人:***,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申请人:***,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三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亮,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潘桂权,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凯路**。
法定代表人:林稻华。
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受理案号为(2020)南仲受字549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潘桂权、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65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8650000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051103046020200000057】,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潘桂权、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6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