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宏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南宁市宏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481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宏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宏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桂1481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债权本金82.352886万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没有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昌圣隆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庞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