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升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升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贡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421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升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贡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廖贻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升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贡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贡源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西贡源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升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108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0001元,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广西贡源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本院(2015)扶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贡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广西贡源建设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以书面形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760108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光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