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8民初591号
原告:广西升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科园大道33号盛世龙腾A座A-16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8772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馨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7号广西外贸大院10楼1002、1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513450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升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馨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彭情宝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树立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戴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