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翔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翔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81执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翔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6号五洲国际A栋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7760443W。
法代表人:黄贵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强,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津钰,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东兴市民族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681007702013T。
法定代表人:吴宗辉,局长。
广西翔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能公司)申请执行与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东兴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68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东兴住建局向翔能公司支付工程款2574157.91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鉴定费55766.15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92元。因东兴住建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0681执2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简钱舟
审 判 员 王文燕
审 判 员 张慧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庞嘉聪
书 记 员 张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