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703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南区,证件号码452802196302130038。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证件号码452802197005088413。
被执行人:广西翔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钦州市小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翔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广西翔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承担的责任。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庞东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又通过传统查询的方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征询其意见时,其明确表示未能提供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冼建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