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703执69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翔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广西翔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和经济补偿金1800元,共计21600元,于2015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与广西翔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翔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广西翔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将相应的案件义务款汇入本院专用账户履行了全部义务,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得到实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翔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曾繁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