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第二建筑公司

灌阳县第二建筑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27民初487号
原告:灌阳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龙岗一巷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荣,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西问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灌阳县第二建筑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灌阳县第二建筑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灌阳县第二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灌阳县第二建筑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熊珍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