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327执恢63号
灌阳县第二建筑公司、灌阳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申请执行人灌阳县第二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灌阳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的(2020)桂03民终20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终结了该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标的款1926689.7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在领取该1926689.70元后,放弃其他剩余债权的追偿权,申请法院将该案结案。本院依法将执行标的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