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第二建筑公司

***、灌阳县第二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民终24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善超,广西桂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兑湘,广西桂超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阳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灌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72001167021。

法定代表人:范树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荣,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如洲,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若愚,广西问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谟友,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达,灌阳县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阳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灌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7499189614F。

法定代表人:游海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若愚,广西问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灌阳县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胡如洲、王谟友、灌阳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电影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20)桂0327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善超,被上诉人二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荣,被上诉人胡如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若愚,被上诉人王谟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达,被上诉人电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若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筑承包合同纠纷。本案因双方工程结算争议引起诉讼而非单纯劳务纠纷。在建筑承包中承包人不论其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均对于其所承建的工程质量负有保证责任。而单纯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对工程质量并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也是建筑施工工程的承包人与单纯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在承担工程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上的责任区别。且两者在适用法律上亦不相同。本案是建筑合同纠纷而按劳务纠纷来审理导致对合同的效力未作认定、已完工投入使用工程未组织当事人进行工程结算,而造成事实认定不清。虽经本院组织诉讼各方进行调解,但因增加工程量的问题各方依然无法达成统一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20)桂0327民初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9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吕秀文

审 判 员 陈海涛

审 判 员 王治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 欣

书 记 员 申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