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兴隆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2民初3827号
原告***,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
被告兴隆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兴隆县挂兰峪镇挂兰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695853922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兴隆县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电话:16631411151。
被告***,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
***与兴隆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