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钡博机电有限公司、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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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4503号
原告:杭州钡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荣辉商业中心2幢8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8LCF430。
法定代表人:苏宝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会,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99号1号楼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28449222L。
法定代表人:陆关林。
原告杭州钡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钡博机电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钡博机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栋佳
二○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叶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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