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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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645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樑波,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99号1号楼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28449222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