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滨州市安翔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诉前调确54号 申请人:滨州市安翔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村与梨行**交叉口220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99号1号楼5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滨州市安翔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1月11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前支付滨州市安翔化纤绳网有限公司货款19万元,滨州市安翔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则滨州市安翔化纤绳网有限公司可按照24万元并扣除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款项汇入滨州市安翔化纤绳网有限公司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9130113702642050002672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滨州市安翔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经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时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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