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执296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再5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审结。申请人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29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 银行3305××××1160-000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1648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执行员 赵 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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