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保61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6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申请人: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政府办公楼东二楼105、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91706972J。
负责人:***。
被申请人: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长滨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28449222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4800000元,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