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淮滨县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绿保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27民初1770号
原告:淮滨县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538566391。
法定代表人:刘晓霞,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礼,系淮滨县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宇,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洛阳市绿保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纱西新村9号楼4-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303693549548N。
法定代表人:杨德雷,理事长。
原告淮滨县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绿保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淮滨县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交付的合同履约金200000元;3、请求被告支付合同履约金利息72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洛阳市绿保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绿色养殖项目饲料厂,工期为180天,工程款一千九百万元。合同生效后,2014年3月8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合同履约金200000。之后,因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一直无法进入工地进行施工,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被告因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一直无法进入工地进行施工,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一直拖延拒不退还保证金。请求依法裁判,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洛阳市绿保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已由宜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原告所诉的事实与被告合同诈骗的犯罪手段雷同,因此本案已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依法应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原告淮滨县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应予驳回。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淮滨县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38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高峰
审 判 员  耿 艳
人民陪审员  许幸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 丰
附本文书所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