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527执68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7月生,住淮滨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5月生,住淮滨县。
被执行人淮滨县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滨县城关西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53856639。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淮滨县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6日作出(2019)豫15民终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产已被另案先行查封,现无法处置,本案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被执行人淮滨县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执恢48号执行裁定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淮房子第00018722号的房产已设定抵押且为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所查封,本案现无法处置,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了解执行情况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527执6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我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新峰
审判员 孙 健
审判员 邬 成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