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527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生,住淮滨县。
被执行人淮滨县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538566391。
法定代表人:刘晓霞,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淮滨县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豫1527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527执6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我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新峰
审判员 孙 健
审判员 邬 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大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