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7民初2104号
原告:***,男,汉族,19***年1月29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代理人:***,系江苏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滨县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淮滨县城关西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53856639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淮滨县加佳利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淮滨县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滨县加佳利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不具有所主张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诉讼主体资格,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可在确定被告信息及法律关系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32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