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德盛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海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执恢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彭寿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402717525103K。

法定代表人何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江义,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海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泉礼孝苑1-1-1孝泉镇阳安大道四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600064479524R。

委托代理人陈善林,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德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四川海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川06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恢复执行后,依法对查封的四川海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德阳市旌阳区××镇“国际商贸中心”在建的1-3号楼和4号楼未售房产进行了拍卖、变卖。因无人竞买,拍卖、变卖均已流拍。目前申请执行人四川德盛建设有限公司不接受流拍房产抵偿债务,正在考虑是否申请本院对其他楼栋在建房产进行处置。既如此,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德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四川海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高 正

审判员 李红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龚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