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藏0302民初462号
原告:***,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务工,现住昌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军玲,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德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彦鹏,四川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务工,现住昌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彦鹏,四川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德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3日、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1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7元,减半收取计14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铁 球
审 判 员 高 金 红
审 判 员 巴桑拉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益西曲珍
书 记 员 洛桑邓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