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恢2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南洋大厦4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人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辽0283民初6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9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6480元,执行费11765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中存款,期限为一年。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21年8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失信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林晓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靖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