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兰店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货款25474元、执行费282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下达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辽B×××××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2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0日止。因上述财产系轮候查封,不宜处理。本院于2022年3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7日止。账户内无资金可供划拨。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上述财产,请于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查封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该权利,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