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执恢8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南洋大厦4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人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辽0283民初6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9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6480元,执行费11765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所以的车牌号为辽B×××××号汽车一辆的车籍,期限为二年。2021年10月25日,扣留被执行人***在大连世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的工程款17万元。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21年11月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失信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林晓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靖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