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梅,系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兰店村,。
本院执行的***请执行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48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劳务费24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执行费274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票、房产、公积金等财产,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