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执6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执行人: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庄河市兰店乡兰店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丰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80×××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86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