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1999号
申请人:漯河经济开发区长信钢模租赁站,住漯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路南段。
经营者:黄院州,负责人。
被申请人:遵冠军,男,汉族,1967年6月18日出生,住许昌县。
被申请人:河南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许昌市劳动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占峰,经理。
申请人漯河经济开发区长信钢模租赁站诉被申请人遵冠军、河南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遵冠军、河南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遵冠军、河南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