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民初155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占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宾,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舰,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纪安,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大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