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民终3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绿能科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名优花木生产科技园花海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绿能科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15.24元,减半收取8557.62元,由上诉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颜 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