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卓空气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石执字第241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汉卓空气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4号7号楼2门409号。
法定代表人姜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北京汉卓空气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576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按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北京汉卓空气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汉卓空气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5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凤利
审 判 员 崔 凯
代理审判员
景 润
二○
书 记 员 赵雨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