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27执1433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望江县华阳镇雷池大道棉业大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04947489H。
法定代表人:江根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望江县经济开发区高士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570425924C。
法定代表人:邓玉胜,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827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付案款359414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并通过电话确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同时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信息;
2.本院自2022年6月14日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并不限于证劵、车辆、税务、工商总局、不动产、网络资金、银行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查封了***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厂房,但该厂房暂无产权证,故无法处置。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0827执1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东霞
审判员  宋德智
审判员  周 洋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灏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