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721执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查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太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太慈镇太慈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04947489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25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太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太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721执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