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月城镇沿山村村民委员会、江阴市月城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09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澄执字第196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成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
法定代表人蒋剑斌,该公司副总。
被执行人江阴市月城镇沿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沿山村月山路102号。
负责人顾栋华,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江阴市月城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卧龙村黄港路53号。
负责人司建荣,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月城镇沿山村村民委员会、江阴市月城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澄商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阴市月城镇沿山村村民委员会、江阴市月城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苗木搬迁费10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25元(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800元,由江阴市月城镇沿山村村民委员会、江阴市月城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承担722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江阴市月城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50000元,并对被执行人江阴市月城镇沿山村村民委员会、江阴市月城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现已经执行到位500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2015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澄商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伯军
执行员 刘建林
执行员 韩鹏彦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