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4069号
原告:周建荣,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
法定代表人:蒋天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荣与被告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干文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