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4069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苏州益友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