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18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晟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红花寺村闫垛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慧,河南天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豪,河南天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8号世博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广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青山,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5号楼2单元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晟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晟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与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郑州晟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晟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85元,减半收取4242.5元,由上诉人郑州晟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