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372号
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797601X。
法定代表人鲍玉龙。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新增,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89号正商环湖国际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247624XG。
法定代表人秦广远。
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千万元整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