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318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林州建筑总部大厦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21825293。
法定代表人李天才。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新增,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89号正商环湖国际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247624XG。
法定代表人秦广远。
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豫0191财保318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账号:41×××00;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9×××38;开户行:浦发银行、账号:76×××74)内银行存款3020万元。现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焦作中旅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50×××17)内银行存款3020万元作为反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焦作中旅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50×××17)内存款三千零二十万元;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账号:41×××00;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9×××38;开户行:浦发银行、账号:76×××74)内存款三千零二十万元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