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7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89号正商环湖国际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247624XG。
法定代表人:秦广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贝贝,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3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常爱萍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王 怡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韩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