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7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89号正商环湖国际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247624XG。
法定代表人:秦广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贝贝,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3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常爱萍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王 怡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韩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