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26财43号
申请人河南基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河南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基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朝阳分理处的存款50万(账号:16×××91)。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保函(编号:1065119192021001675)作担保,承担全部错误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避免权益受到侵害,保证该案诉讼后顺利执行,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朝阳分理处的存款50万(账号:16×××91)。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申请人河南基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为民
书记员 周彦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