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26财保24号
申请人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基泰电气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基泰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担保人大象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保函(编号:BH2086004852021000086)做担保,承担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避免权益受到侵害,保证该案诉讼后顺利执行,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基泰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汝阳支行的存款35万元(账号:17×××57)。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申请人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为民
书记员 周彦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