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民初4804号
原告:河南基泰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09859220X2,住所地:汝阳县产业集聚区节能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565101693G,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河南中冶律师事实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785062112N,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建设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交通,河南立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河南基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河南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2022年1月18日,原告河南基泰电气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基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9.2元,由原告河南基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